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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种子法》部分条款解读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7-02-16


2015114,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新《种子法》201611日正式实施

生产经营劣质种子的法律责任

 《新种子法》第76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新种子法》关于生产经营劣质种子的违法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与原法第59条相比有以下重大变化:第一,将种子行政处罚的执法权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再同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二,针对原种子法法律责任中对违法所得难以取证和计算的问题,参照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将对生产经营劣质种子规定的罚款以"违法所得"为处罚基数。第三,以生产经营劣质种子的货值金额多少确定罚款数额时,分段设计有序衔接。将罚款的下限由"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只有出现情节严重的情形,才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017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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